Page 22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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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
                                          登記事宜;

                                      (二)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 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  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八)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九)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

                                            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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