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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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
登記事宜;
(二)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
投資;
(四)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 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 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八)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九)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
關資料;
(十一)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
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
資;
(二)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