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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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
                                    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50%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

                                    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
                                    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5% 。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
                                    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75%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
                                    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

                                    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
                                    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
                                    的 90%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

                                    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

                                    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佈會、登報或者
                                    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 30 個工作日內,不得以
                                    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
                                    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
                                    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

                                    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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