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206
196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
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50%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
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
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5% 。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
外的普通股總數的 75%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
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
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
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
的 90%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
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
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佈會、登報或者
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 30 個工作日內,不得以
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
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
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
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