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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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
                                      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

                                      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
                                      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

                                      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  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

                                      審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
                                      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
                                      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
                                  送下列檔:

                                  (一) 申請報告;
                                  (二) 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 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檔;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

                                      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 招股說明書;
                                 (七)  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

                                      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
                                      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 3 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
                                      告和由二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

                                      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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