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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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中
                                    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質詢證
                                    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檢查和調查,並可以要求證

                                    券公司提供、複製或者封存有關檔、帳冊、報表、憑證和其
                                    他資料。

                                    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中國證監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

                                    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安全保密措施,

                                    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防止資料與資料
                                    丟失、洩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
                                    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

                                    證券公司支付;中國證監會也可以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

                                    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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