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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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淨資本的計算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二) 證券公司淨資本不得低於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

                                    (三) 證券公司流動資產餘額不得低於流動負債餘額 (不包括客
                                        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四)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 (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
                                        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九
                                        倍。

                                    (五) 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 (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

                                        資金)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三倍。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
                                    會,並說明原因和對策:

                                    (一)  淨資本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

                                        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二) 淨資本低於證券公司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十的;

                                    (三)  證券公司流動資產餘額低於流動負債餘額的百分之一百
                                        二十的;

                                    (四) 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超過淨資產八倍的;
                                    (五) 經紀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超過淨資產二倍的。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因突發事件無法達到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時,應
                                    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原因和對策。中國

                                    證監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暫停其部分證券業務直至責令其
                                    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
                                    交易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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