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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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
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
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變造、出租、
出借、轉讓許可證。
除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登出許可證外,任何單位不得扣押
或者收繳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佈其合法分支機
構名稱、位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其收費標
準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
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
會計帳冊外設立帳冊。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證券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證券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
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原因。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
表和年度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