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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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

                                        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
                                        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變造、出租、
                                        出借、轉讓許可證。

                                        除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登出許可證外,任何單位不得扣押
                                        或者收繳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佈其合法分支機
                                        構名稱、位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其收費標
                                        準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

                                       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
                                       會計帳冊外設立帳冊。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證券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
                                        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證券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

                                        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原因。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
                                        表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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