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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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
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 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35%;
(四)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
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
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10%;
(六) 發起人在近 3 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
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 30%,無
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 20%,但是證券委另有規
定的除外;
(二) 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
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