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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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
                               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 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  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35%;

                               (四)  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

                                    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  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
                                    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

                                    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

                                    10%;
                               (六) 發起人在近 3 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

                               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發行前一年末,淨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於 30%,無

                                    形資產在淨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於 20%,但是證券委另有規
                                    定的除外;

                               (二) 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

                               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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