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89
179
(三) 證券公司主管部門、股東 (大) 會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
時。
前款所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
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性關係的董
事。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建立
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做到投資銀行業務、經紀
業務、自營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
諮詢業務等在人員、資訊、帳戶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
益衝突。
第三十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應當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合規審查機構,證
券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崗位,負責對公司經營的合法合
規性進行檢查監督。主要合規審查人員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備
案。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內部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定期評
審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年度評審,及時
發現和改進存在的問題,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興辦實業,不得購置非自用不動產。
本辦法頒佈之前證券公司已有的非證券類資產應當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清理。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必須遵守下列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一)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淨資本不得低於兩億元。經紀類證券
公司的淨資本不得低於兩千萬元。
淨資本是指證券公司淨資產中具有高流動性的部分,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