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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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公司不得從事 B 股的自營買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六條  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
                               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五人,並有相應的會
                                    計、法律、電腦專業人員;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電腦資訊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
                                    統;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
                               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證券公司或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資訊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

                                    於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路交易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三)  有十名以上電腦專業技術人員並能確保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安全、穩定運行;

                               (四) 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電腦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

                               合以下要求:
                               (一)  有規範的業務分開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業務在人員、機構、

                                    資訊和帳戶等方面有效隔離;
                               (二)  具備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五十人,並有相應

                                    的會計、法律、電腦專業人員;
                               (三)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電腦資訊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

                                    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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