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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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不得從事 B 股的自營買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
外。
第六條 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
符合以下要求:
(一) 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五人,並有相應的會
計、法律、電腦專業人員;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電腦資訊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
統;
(三)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專門從事網上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第六條
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證券公司或經營規範、信譽良好的資訊技術公司出資不得低
於擬設立的網上證券經紀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要求的網路交易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三) 有十名以上電腦專業技術人員並能確保硬體設備和軟體系統
安全、穩定運行;
(四) 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一名電腦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除應當具備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
合以下要求:
(一) 有規範的業務分開管理制度,確保各類業務在人員、機構、
資訊和帳戶等方面有效隔離;
(二) 具備相應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五十人,並有相應
的會計、法律、電腦專業人員;
(三) 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電腦資訊系統、業務資料報送系
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