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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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存管業務資格。

                                    (一)  違反本辦法,未能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劃撥進行有效監
                                         督;

                                    (二)  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證監會報送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
                                         用存款帳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和驗資專戶的有
                                         關資料;

                                    (三)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不向證監會及時報告的,予以通報批評、公開

                                    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工作人員洩露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秘密

                                    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釋義:

                                    (一)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是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證券公司自
                                         營資金、其他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統稱。

                                    (二)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
                                         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 (減去經紀傭金

                                         和其他正當費用),持有證券所獲得的股息、現金股
                                         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以及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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