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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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二) 違規開立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或者自有資金專用存
款帳戶;
(三)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結算銀行、清算備付金專
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驗資專戶;
(四) 未及時註銷不再使用的清算專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
戶;
(五) 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有關清算備付金帳戶及驗資專戶的
帳面餘額;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
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在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外存放清算備
付金;
(二) 以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
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存管銀行或其分支機搆、結算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