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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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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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帳戶;

                                         (三)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結算銀行、清算備付金專

                                             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驗資專戶;
                                         (四)  未及時註銷不再使用的清算專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
                                             戶;

                                         (五)  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有關清算備付金帳戶及驗資專戶的

                                             帳面餘額;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
                                         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

                                         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一)  違反本辦法,在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外存放清算備

                                             付金;
                                         (二) 以清算備付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

                                         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存管銀行或其分支機搆、結算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

                                        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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