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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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 年 12 月 28 日 證監會令第 5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行為,根據證券法
                                    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統一負責證券公

                                    司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審批,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
                                    理職責。


                                          第二章  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 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

                                    (三) 證券代保管、鑒證;

                                    (四) 代理登記開戶。
                           第五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可以從事第四條所列各項業務外,還可以從事

                                    下列業務:
                                    (一) 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 證券的承銷;
                                    (三) 證券投資諮詢 (含財務顧問);

                                    (四) 受託投資管理;
                                    (五) 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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