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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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2001 年 12 月 28 日 證監會令第 5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證券公司行為,根據證券法
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 統一負責證券公
司設立、變更、終止事項的審批,依法履行對證券公司的監督管
理職責。
第二章 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四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證券的代理買賣;
(二) 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
(三) 證券代保管、鑒證;
(四) 代理登記開戶。
第五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除可以從事第四條所列各項業務外,還可以從事
下列業務:
(一) 證券的自營買賣;
(二) 證券的承銷;
(三) 證券投資諮詢 (含財務顧問);
(四) 受託投資管理;
(五) 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