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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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 具備投資銀行類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 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 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中
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
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 撤銷或轉讓分支機構;
(二) 變更業務範圍;
(三)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 證券營業部異地遷址;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破
產;
(七)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
案:
(一) 變更公司名稱;
(二) 變更總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 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同城遷址;
(四)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公司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