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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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 具備投資銀行類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 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五條  境內證券公司申請設立或參股、收購境外證券公司,應當經中
                                 國證監會批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營證券公司。

                                 中外合營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以及外方股東的持股比例應當符

                                 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 撤銷或轉讓分支機構;

                                 (二) 變更業務範圍;

                                 (三) 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四) 證券營業部異地遷址;

                                 (五) 修改公司章程;
                                 (六)  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以及解散或向人民法院申請破

                                      產;
                                 (七)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變更下列事項,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
                                 案:

                                 (一) 變更公司名稱;
                                 (二) 變更總公司、分公司的住所;

                                 (三) 證券營業部和證券服務部的同城遷址;
                                 (四)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債權人依法向法院申請證券公司破產的,證券公司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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