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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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須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必須取得相應的證券從業資

                                      格。
                                      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
                                      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證券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
                                             為記錄;

                                        (三)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工作

                                             經歷;
                                        (四)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資格考試;

                                        (五)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一)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
                                             形;

                                        (二)  在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前一年受過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行政
                                             處罰的;

                                        (三)  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內
                                             的;

                                        (四)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證券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一種證券從業資格,並從事證券工作 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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