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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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在得知該事實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章 證券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業務必須取得相應的證券從業資
格。
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
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證券從業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年滿 18 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 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
為記錄;
(三)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二年以上工作
經歷;
(四)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認可機構組織的資格考試;
(五)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一) 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
形;
(二) 在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前一年受過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行政
處罰的;
(三) 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內
的;
(四)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適合從事證券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一種證券從業資格,並從事證券工作 3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