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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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

                                    件。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股資
                                    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

                                    司持股 5%及以上的股東:
                                    (一) 申請前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處罰的;
                                    (二) 累計虧損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 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 或有負債總額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
                                    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
                                      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搆。

                           第十二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要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的,
                                      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提出申請。

                                      設立子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中國
                                      證監會批准。

                                      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一,不得
                                      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 具備相應類別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 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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