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85
175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
件。直接或間接持有證券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股資
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證券公
司持股 5%及以上的股東:
(一) 申請前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而受到處罰的;
(二) 累計虧損達到註冊資本百分之五十的;
(三) 資不抵債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四) 或有負債總額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
(五)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經紀類證券公司達到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
更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申
請設立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等分支機搆。
第十二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需要設立專門從事某一證券業務的子公司的,
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提出申請。
設立子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經中國
證監會批准。
綜合類證券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一,不得
從事與控股子公司相同的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設立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五億元;
(二) 具備相應類別證券從業資格的從業人員不少於十人;
(三) 符合綜合類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
第十四條 設立從事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財務顧問等業務的投資銀行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