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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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的,應從事證券或證券相關
                                          工作 5 年、或金融工作 8 年或經濟工作 10 年以上;

                                    (二)  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誠實信用,勤
                                        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  熟悉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所必備的經營管理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
                                        形;
                                   (二) 因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未逾 3 年的;

                                   (三) 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接受調查期間的;

                                   (四) 個人或家庭負有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 對被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內的;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註冊

                                    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並健全符合公

                                    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

                                    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一) 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

                                    (二) 內部董事占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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