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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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的,應從事證券或證券相關
工作 5 年、或金融工作 8 年或經濟工作 10 年以上;
(二) 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誠實信用,勤
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
(三) 熟悉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
所必備的經營管理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
(四)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一)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
形;
(二) 因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未逾 3 年的;
(三) 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處於接受調查期間的;
(四) 個人或家庭負有較大的債務且到期未清償的;
(五) 對被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內的;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不宜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對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進行註冊
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並健全符合公
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
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一) 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
(二) 內部董事占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