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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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 年 4 月 22 日 國務院令第 112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
                                    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
                                    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

                                    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

                                    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券委”)  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

                                    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會”)  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

                                    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
                                    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

                                    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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