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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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註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
                                      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檔;
                                 (十) 重要的合同;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 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
                                        基本情況;

                                 (十四)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 3 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

                                        報告和由二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
                                        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  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
                                         況;

                                 (十六) 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

                                 真實、準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
                                 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

                                 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

                                 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
                                 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
                                 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

                                 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招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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