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99
189
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
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佈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
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
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
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
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定。承銷協議應當載明
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承銷方式;
(三) 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 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 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 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 違約責任;
(八)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
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
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
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
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