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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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
                                      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佈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
                                      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

                                      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 6 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
                                      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

                                      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定。承銷協議應當載明
                                      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 承銷方式;
                                      (三) 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 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 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 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 違約責任;

                                      (八) 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
                                        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

                                        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
                                        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

                                        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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