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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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
法律意見書;
(十) 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
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
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檔;
(十一) 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檔。
第十四條 被批准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
條所列檔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檔;
(二) 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檔。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
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 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 籌資的目的;
(四) 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
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淨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
期淨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 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
明;
(六) 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 發行的物件、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 所籌資金的運用計畫及收益、風險預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