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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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
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
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 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 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
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
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 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 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
為;
(四) 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範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
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 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 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
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
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向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 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
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