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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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違規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
                                      存款帳戶;

                                 (三)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存管銀行、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四)  未及時登出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五) 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帳面餘額;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一)  以偽造、變造證監會帳戶備案回執等欺騙手段,取得存

                                        管銀行或者結算公司資金劃撥許可;
                                    (二)  違反本辦法,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清算

                                        備付金帳戶之外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 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
                                    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三十二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
                                    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未能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劃撥進行有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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