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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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違規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
存款帳戶;
(三) 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證監會報備存管銀行、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四) 未及時登出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五) 未按期向證監會報告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帳面餘額;
(六)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
罰款,情節嚴重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一) 以偽造、變造證監會帳戶備案回執等欺騙手段,取得存
管銀行或者結算公司資金劃撥許可;
(二) 違反本辦法,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清算
備付金帳戶之外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三) 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 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公開批
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按
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
第三十二條 結算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
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未能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劃撥進行有效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