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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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 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
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帳;
(三) 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
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 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帳戶的有關資料;
(五) 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前款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從事客戶交易
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經證監會核准後,領取《從事證券
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證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
案。
第二十七條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
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
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
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
捷、安全、準確的結算服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
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
款:
(一) 未按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