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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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績的商業銀行;
                                        (二)  具有及時、安全、高效的資金匯劃系統,能夠保證本行
                                             系統內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匯劃在兩小時內到帳;

                                        (三)  有健全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操作辦法和規程,

                                             有相應的業務部門和人員;
                                        (四)  能夠按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和時間報送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帳戶的有關資料;

                                        (五) 符合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前款規定的商業銀行,可以向證監會申請從事客戶交易
                                        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經證監會核准後,領取《從事證券

                                        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證書》,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
                                        案。

                           第二十七條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按業務對象分
                                        為存管銀行和結算銀行。

                           第二十八條  證券公司與其確定的存管銀行、主辦存管銀行,結算公司與
                                        其確定的結算銀行應當簽定有關資金存管及代理結算業務的

                                        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應當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清算提供快

                                         捷、安全、準確的結算服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

                                      予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
                                      款:

                                      (一) 未按本辦法制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操作辦法和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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