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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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應當

                                 在向證監會報備後註銷。其中證券公司登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
                                 帳戶的,應通知結算公司;結算公司登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

                                 戶的,應通知結算銀行。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出現遷址、終止營業等情形,應當及時

                                 登出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
                                 用存款帳戶。

                      第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發生變更的,視同註銷舊戶,開設新
                                 戶。


                                             第三章  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

                                 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帳戶已經在證

                                 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
                                 方可將資金劃入該帳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帳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

                                 入該帳戶。
                      第十六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和清

                                 算備付金帳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
                                 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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