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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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應當
在向證監會報備後註銷。其中證券公司登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
帳戶的,應通知結算公司;結算公司登出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
戶的,應通知結算銀行。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出現遷址、終止營業等情形,應當及時
登出不再使用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自有資金專
用存款帳戶。
第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戶、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發生變更的,視同註銷舊戶,開設新
戶。
第三章 資金劃撥與監督
第十四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其證券自營資金分
開辦理,其業務人員、財務帳戶均應分開,不得混合操作。
第十五條 存管銀行、結算公司在確認證券公司申請劃款的帳戶已經在證
監會備案,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使用符合本辦法要求後,
方可將資金劃入該帳戶。
結算銀行在確認結算公司申請劃款的帳戶已經在證監會備案、
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的使用符合本法規定後,方可將資金劃
入該帳戶。
第十六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和清
算備付金帳戶之間劃轉,但客戶提款、證券公司將收取客戶的
費用轉入自有資金專用存款帳戶等業務除外。
第十七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傭金等費用、以自有資金補充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