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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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帳戶餘額。
                                 結算銀行應當按月向證監會報告所轄清算備付金專用存款帳
                                 戶、驗資專戶餘額。

                                 證監會根據監管需要,可以調整上述報告週期。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結算公司、存管銀行、結算銀行根據證監會要求
                                    或遇到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清算備付金專用存

                                    款帳戶、驗資專戶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向證監會
                                    報告。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集中統一管理。
                                   證券公司下屬證券營業部收到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除留足
                                   日常備付的部分外,應當交由證券公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只能用於客戶的證券交易結算和客戶提

                                    款。
                                    證券公司和結算公司不得以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金

                                    為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結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證券交

                                    易結算資金的情況保密。
                                   存管銀行、結算銀行和結算公司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

                                    查詢,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證監會、開戶證券公司和
                                    結算公司根據預定的程式所作的查詢除外。


                              第四章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二十五條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下列條
                                    件:

                                    (一)  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定具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和良好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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