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72

162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


                                                                   (2001 年 5 月 16 日 證監會令第 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的管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嚴禁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
                      第三條  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以下簡稱結算公司)  依照本辦法對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清算備付

                               金的定向劃轉實行監督。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證監會)  依照本辦法對證券公

                               司、結算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
                               監督管理。


                                                 第二章  帳戶管理


                      第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證券營業部必須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放於客
                               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和清算備付金帳戶。

                               結算公司必須將證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備付金全額存入清算備付金
                               專用存款帳戶。

                      第六條  證券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銀行存放客戶交易結算資
                               金,但必須確定一家存管銀行為主辦存管銀行。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