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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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
                                             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
                                        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怠忽職守,

                                        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洩露所知悉的有關
                                        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
                                        審核同意的,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

                                        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

                                      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
                                      管理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

                                        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
                                        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
                                        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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