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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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
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百二十八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
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怠忽職守,
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洩露所知悉的有關
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證券上市申請予以
審核同意的,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
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三十條 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
檢查、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
管理處罰。
第二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
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
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
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
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