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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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

                                          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
                                          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

                                          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
                                          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
                                             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

                                             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
                                             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

                                             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
                                             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
                                             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一十三條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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