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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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證券自營業務許可。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
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或者
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責
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客戶造成
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
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
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
的,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
者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二百一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
的,或者證券公司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
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
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可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一十三條 收購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告、發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