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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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
                                      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擾亂證券市
                                      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
                                      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

                                      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帳戶或者利用他人帳

                                      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

                                      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

                                      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

                                      交易帳戶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撤銷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或者證券

                                      從業資格。
                      第二百零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

                                      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

                                      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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