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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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要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等義務或者擅自變
                                        更收購要約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改正前,收購人對其收購或
                                        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決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
                                        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
                                        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

                                        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

                                        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
                                        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五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
                                        託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
                                        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證券的交易

                                         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
                                         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

                                         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八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設立、

                                        收購、撤銷分支機搆,或者合併、分立、停業、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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