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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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四條  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
                                             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
                                             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已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證券繼續依法進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

                                             規定經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完全符合本法規定
                                             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法規定的要求。具體實

                                             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發行人申請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應當按照規

                                             定繳納審核費用。
                           第二百三十八條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

                                             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
                                             務院的規定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條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另行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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