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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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條 依照本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
庫。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處
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二百三十六條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已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證券繼續依法進行交易。
本法施行前依照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金融行政管理部門的
規定經批准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完全符合本法規定
的,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達到本法規定的要求。具體實
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發行人申請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應當按照規
定繳納審核費用。
第二百三十八條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
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
務院的規定批准。
第二百三十九條 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
另行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本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