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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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
                                        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撤銷證券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或者其股東、實際控制人違反規定,拒不向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或
                                        者報送、提供的經營管理資訊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或者撤銷證

                                        券公司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可
                                        以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股東有過錯
                                        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

                                        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證
                                        券公司股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
                                        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

                                        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
                                        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
                                        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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