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69

159





                                             的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檔和資料
                                             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檔和資料
                                             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

                                             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
                                             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

                                             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

                                                 請予以核准、批准的;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