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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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
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檔和資料
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有關檔和資料
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二百二十六條 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
結算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
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
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
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依
法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
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以十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
第二百二十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
請予以核准、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