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67
157
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
關事項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
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情
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
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
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
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