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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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
                                             的,處以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擅自變更有
                                             關事項的,責令改正,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萬
                                             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範圍經營證券業
                                             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款;情

                                             節嚴重的,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

                                             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二十條  證券公司對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

                                          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

                                          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
                                          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二百二十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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