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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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
                                         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
                                         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
                                        人員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

                                        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

                                        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
                                        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

                                        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
                                        行政處分。

                      第二百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
                                 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

                                 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
                                 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

                                 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百零一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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