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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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
                                           施:

                                           (一)  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 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
                                               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  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
                                               錄等資料;

                                           (五)  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

                                               他相關檔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
                                               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  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
                                               帳戶、證券帳戶和銀行帳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

                                               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
                                               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  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

                                               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
                                               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

                                               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
                                               個交易日。

                           第一百八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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