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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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一百七十條 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
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
者證券服務業務二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
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投資諮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 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
(二) 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
損失;
(三) 買賣本諮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
者誤導投資者的資訊;
(五)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
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諮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
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
取服務費用。
第一百七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
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
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
責,對所依據的檔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
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