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50
140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
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
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
股東權利。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
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
公司予以更換。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
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
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
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 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
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
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