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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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責令其轉
                                        讓所持證券公司的股權。

                                        在前款規定的股東按照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證

                                        券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
                                        股東權利。

                      第一百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
                                        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
                                        公司予以更換。

                      第一百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
                                        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
                                        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條  在證券公司被責令停業整頓、被依法指定託管、接管或
                                        者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對該證券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 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  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

                                             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七章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一百五十五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

                                        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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