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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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
起未逾五年;
(二)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
冊會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
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
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二條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開除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
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和被
開除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招聘為證券公司的從業
人員。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在公司
中兼職的其他人員,不得在證券公司中兼任職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
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
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
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其提取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
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
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
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