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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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
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
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
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
元;
(三)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
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 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