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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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證券交易所內從事證券交易的人員,違反證券交易所

                                             有關交易規則的,由證券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對情節
                                             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第六章  證券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
                                             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法所稱證券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本法規定設立的經營證券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  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
                                                 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

                                                 元;
                                             (三)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
                                                 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五) 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 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五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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