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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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第一百零二條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
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第一百零三條 設立證券交易所必須制定章程。
證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
第一百零四條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證券交易所字樣。其他任
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
第一百零五條 證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項費用收入,應當首先用於
保證其證券交易場所和設施的正常運行並逐步改善。
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
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
給會員。
第一百零六條 證券交易所設理事會。
第一百零七條 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
免。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 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
計師或者投資諮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