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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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

                                        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
                                        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

                                        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
                                        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
                                        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九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併,並將該公司解
                                         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一百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第一百零一條  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
                                          司收購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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