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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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
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
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本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佈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
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
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
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
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第九十八條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
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九十九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併,並將該公司解
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第一百條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第一百零一條 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上市公
司收購的具體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