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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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量;
                                        (二)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
                                             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

                                             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
                                        播虛假資訊,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
                                        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

                                        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訊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

                                        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

                                        為:
                                        (一) 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 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
                                        (三) 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  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
                                             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 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

                                             導投資者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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