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35
125
券交易量;
(二)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
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
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 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
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
播虛假資訊,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
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
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資訊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訊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
導。
第七十九條 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
為:
(一) 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 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檔;
(三) 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四) 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
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 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 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
導投資者的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