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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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
                                        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

                                           施;
                                   (十二)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
                                    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
                                    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

                                    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

                                    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

                                    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
                                    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資訊,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
                                 媒體發佈,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

                                 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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