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32
122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
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
施;
(十二)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
確認意見。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
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
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九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
報告以及其他資訊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
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
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
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披露的資訊,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
媒體發佈,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
眾查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