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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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
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二) 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額;
(三) 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
期。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
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
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
按比例進行收購。
第八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 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 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 收購目的;
(五) 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 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 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 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
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