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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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
                                        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八十七條   依照前條規定所作的書面報告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 持股人的名稱、住所;

                                        (二) 持有的股票的名稱、數額;
                                        (三)  持股達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減變化達到法定比例的日
                                             期。

                           第八十八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

                                        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
                                        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
                                        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

                                        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
                                        按比例進行收購。

                           第八十九條  依照前條規定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
                                        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二) 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

                                        (三) 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四) 收購目的;

                                        (五) 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六) 收購期限、收購價格;

                                        (七) 收購所需資金額及資金保證;
                                        (八)  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

                                             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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