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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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人還應當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
                                     所。

                      第九十條  收購人在依照前條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十五日
                                  後,公告其收購要約。在上述期限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發現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
                                  當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並不得超過六十
                                  日。

                      第九十一條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
                                    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
                                    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第九十二條  收購要約提出的各項收購條件,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

                                    東。
                      第九十三條  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

                                    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
                                    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第九十四條  採取協定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
                                    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定方式進行股份轉讓。

                                    以協定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後,收購人必須在三
                                   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

                                   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第九十五條  採取協定收購方式的,協定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第九十六條  採取協定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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