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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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

                                        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資訊披露義
                                        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
                                        告,在公告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

                                        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
                                        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

                                        (三)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 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
                                             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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