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P. 133
123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
臨時報告以及公告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
售新股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資訊披露義
務人的行為進行監督。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
及有關人員,對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
告,在公告前不得洩露其內容。
第七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或者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應當及時公
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
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
(三) 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 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
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 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