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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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
司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
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
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節 持續資訊公開
第六十三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
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四條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依法公開發行股票,或者經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依法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
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公開發行新股或者公司
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
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 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 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
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
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