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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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第三十九條  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

                                        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
                                        場所轉讓。

                           第四十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條  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條  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
                                        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

                                        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
                                        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
                                        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
                                        開立的帳戶保密。

                           第四十五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
                                        檔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

                                        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

                                         者法律意見書等檔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
                                         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檔公開後五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第四十六條  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並公開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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