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中國大陸證券期貨業務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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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 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五)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
                                          他檔。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
                                      薦書。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 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二)  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
                                          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三) 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九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核准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檔的格式、報送方

                                      式,由依法負責核准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

                                      的證券發行申請檔,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檔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

                                      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檔後,應當按

                                        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檔。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

                                        發行申請。
                                        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

                                         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
                                         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

                                        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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